5月29日,廣東江門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新會區S272牛古田路段對粵TP9***輕型廂式貨車實施檢查,駕駛員譚某現場出示該車次的危險貨物運單及安全卡。檢查發現,運單上記載的押運員為寧某,起運地為中山市古鎮某村,裝貨人為中山某化工公司,但實際上該車次押運員為譚某,起運地與裝貨人為某氣體有限公司。此外,運單上記載的貨物信息為5瓶乙基乙炔氣瓶,但車廂內實際裝有80余瓶各類工業氣體氣瓶,外包裝均標注為危險貨物2類易燃氣體。 當日,執法人員立即通知中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配合開展深度調查。據該公司委托人所述,因公司車輛較多,車次較為頻繁,錄入運單人員疏忽將其他過往運單信息錄入至該車次中,導致運單信息與實際不符。中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涉嫌使用粵TP9***輕型廂式貨車未按照規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的行為。經調查取證,認定當事人違反了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》第二十四條規定,依據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》第六十條第(二)項,給予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處罰決定。
